最高人民法院
指導案例69號
王明德訴樂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討論通過2016年9月19日發(fā)布)
關鍵詞行政訴訟/工傷認定/程序性行政行為/受理
裁判要點
當事人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程序性行政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chǎn)權等合法權益,對其權利義務產(chǎn)生明顯的實際影響,且無法通過提起針對相關的實體性行政行為的訴訟獲得救濟,而對該程序性行政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受理。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12條、第13條
基本案情
原告王明德系王雷兵之父。王雷兵是四川嘉寶資產(chǎn)管理集團有限公司峨眉山分公司職工。2013年3月18日,王雷兵因交通事故死亡。由于王雷兵駕駛摩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