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三)
(2010年12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504次會議通過,根據2014年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
審判委員會第1607次會議《關于修改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破產企業(yè)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應否列入破產財產等問題的批復〉等二十九件商事類司法解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為正確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結合審判實踐,就人民法院審理公司設立、出資、股權確認等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作出如下規(guī)定。
第一條為設立公司而簽署公司章程、向公司認購出資或者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