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2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信息產業(yè)部令第38號公布,2006年3月30日起施行。)
第一條為了規(guī)范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保障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使用者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和《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以及為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提供接入服務和發(fā)送互聯網電子郵件,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是指設置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器,為互聯網用戶發(fā)送、接收互聯網電子郵件提供條件的行為。
第三條公民使用互聯網電子郵件服務的通信秘密受法律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內容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 ……
